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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均質化桃二區適性轉學轉入大興高中成功工商報名簡章
111學年度上學期桃二區辦理適性轉學計畫轉入成功工商大興高中報名簡章 即日起公告 報名日期:2023年1月4日 根據報名簡章內容 大興高中6名,成功工商4名 學校詳請,請直接連絡大興高中與成功工商註冊組
111學年度桃二區高級中等學校適性轉學簡章(附件四) 111年11月6日委員會議修正 一、依桃二區高級中等學校適性轉學實施計畫及111學年度桃二區高級中等學校適性轉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決議辦理。 二、承辦學校: 桃二區適性轉學召集學校:武陵高中 三、桃二區學校提供缺額一覽:
四、申請之資格及條件: 凡就讀本區(桃二區)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學生(國中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實用技能學程、完全免試、適性輔導安置及進修部之學生除外)因學習適應(性向、興趣)問題者,得報名申請。非桃二區學生,如桃一區與桃三區學生,均可報名申請。 五、申請原則: 每一學生僅可申請一所學校,並限一科報名,且以一次為限。原則如下: (一)原就讀普通高中學校之學生可選擇申請綜合高中學校報名。 (二)原就讀綜合高中學校之學生可選擇申請普通高中學校報名。 (三)原就讀普通高中、綜合高中之學生可選擇申請與原就讀不同技術型高中學校專業科報名。 (四)原就讀技術型高中學校專業科之學生可選擇申請與原就讀不同技術型高中學校專業科報名。 (五)原就讀技術型高中學校專業科之學生可選擇申請與原就讀不同普通高中、綜合高中學校報名。 (六)原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之學生可選擇申請普通高中、綜合高中、技術型高中學校不同之專業科報名。 六、申請日期與程序: (一)報名日期:111年1月4日(星期三)上午 10時至中午12時止。 (二)報名地點:武陵高中教務處。(有意轉入大興與成功工商同學,建議可直接詢問該校註冊組。可簡化行政流程) (三)應繳文件:學生申請適性轉學時,應填具經家長(監護人)同意簽名之申請書(如附表一),並向原就讀學校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1. 經導師及輔導教師簽名之適性輔導資料表(含高中職適性輔導相關資料,如附表二),其內容包括生活、學習及生涯等輔導。 2. 讀書計畫(以A4格式繕打,內容至少包含轉學動機、補修學分規劃、在校學習規劃及未來規劃等)。 3. 第一學期兩次期中評量成績單(面談時繳交)。 4. 獎懲紀錄表(面談時繳交)。 學校應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彙整後,送本會審查。 (四)學生報名作業費:300元。(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報名作業費全部減免;中低收入戶子女,報名作業費100元) 七、審查程序與錄取方式: (一)本會依本簡章所訂報名學生應檢附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並實施面談。 (二)符合資格之報名學生人數超過學校缺額者,採超額比序方式錄取,比序順序如下: 適性輔導資料è讀書計畫è面談成績è兩次期中評量成績平均分數(取到小數點第2位,第3位以四捨五入進位)。 (三)若經超額比序至最後順次仍相同時,則參考報名學生在校成績,順序為國語文è英語文è數學。 (四)審查結果通過者,由本會公告錄取名單,並由原就讀學校將審查結果(包括不通過者)通知學生。 八、備試及面談日期與程序: (一)申請學生備試(面談)時間公告:112年1月6日(星期五)中午12時前於於武陵高中網頁公告面談學生、時間及地點。 (二)報名資料符合者面談時間、地點:112年1月10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於公告指定學校報到,上午10時起舉行。 九、放榜: 112年1月12日(星期三)下午16時前於本會承辦學校網站公告。 十、申請複查: 報名學生對審查結果有異議者,應由學生或家長填寫「結果複查申請書」(如附表三)於112年1月13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親自向本會申請複查(不受理郵寄申請),複查時繳交複查費新台幣200元。複查結果,亦由原就讀學校將結果轉知學生。 十一、申訴: 報名學生個人及家長若有疑義事項,得以書面提出申訴。 (一)申請日期:112年1月13日(星期四)下午16時前。 (二)申請手續:由學生或家長填寫「學生申訴書」(如附表四),親自向本會提出申訴。 (三)本會於收到申訴書後,經「申訴及緊急事件危機處理專案小組」研議後,以書面函覆。 十二、報到: 112年1月16日(星期一)下午12時~16時至各錄取學校辦理報到,逾期取消錄取資格。 十三、注意事項: (一)凡經錄取後,學生須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報到手續,已報到之學生不得申請轉回原學校或再申請轉學。 (二)錄取學生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得列抵免修學分,其審查及學分抵免規定,由各校訂之。 (三)「大學繁星推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規定推薦報名資格需全程就讀同一學校,凡參加適性轉學錄取學生不得參加前述之推薦甄選。 (四)以國中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實用技能學程、完全免試、適性輔導安置及進修部之學生,不得申請。 (五)學生因獎懲規定而須轉換環境者,不得申請。 (六)學生因生活適應(家庭遷徙)原由申請者,請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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